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什麼?

一、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什麼?

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什麼?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爲交付的常態。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爲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纔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透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二、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定有什麼?

1、貨交第一承運人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就完成了現實交付,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需要運輸包括兩個因素:指約定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

2、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依法提存

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後,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據此,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擬製交付、佔有改定等。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需要運輸,但是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存在約定的交付地點不明確的情況,只要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了。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