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合同和違約是不是是一回事
撤銷合同和違約當然不是一回事。
撤銷合同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合同。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亦稱爲合同債務不履行。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不是合法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不是合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在勞動合同中,允許就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服務期事項和禁業限制事項約定違約金。
2.但上述原因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是不是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合同違約之債是不是是夫妻共同
個人違約之債是不是屬於共同債務的,分情況。
1.如果債務雖然是由一方個人名義產生的,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就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以起訴夫妻雙方。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能一起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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