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審查意見書的內容有什麼

一、買賣合同審查意見書的內容有什麼

買賣合同審查意見書的內容有什麼

1、關於第(一)項產品和價格條款的修改:

(1)產品和價格

修改爲:商品名稱、數量、型號和價格:

(2)加一個商品規格條款。

詳細規格見附件《電梯參考規格表》,如《電梯參考規格表》與買方認定的電梯施工圖不一致時,以買方認定的施工圖爲準;

(3)在價目表下注明:此價格是否含(增值稅 安裝費 維修費)。

2、關於第(二)項合同生效條款的修改:

(1)由於我方將預付款匯出後有銀行的匯款憑證,爲了便於我方控制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所以最好將合同生效條款改爲:經雙方蓋章且產品預付款(匯出後)生效。

3、關於第(三)項貨款支付條款的修改:

(1)定金的交付(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即是現金?支票?電匯?匯票?方式)

(2)預付款的交付(同上)

(3)剩餘款項的交付(同上)

(4)同時將“雙方約定款到發貨”這句話明確一下,是以上三項(定金 預付款 剩餘款)哪一項款到後才發貨,以免引起誤解。

4、關於第(四)項交貨日期條款的修改

5、關於第(五)項交貨地點條款的修改

6、關於第(六)項交貨方式條款的修改

7、關於第(七)項產品包裝條款的修改。

將包裝條款具體化,修改爲:

(1)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採用國家或專業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電梯設備均由木箱包裝,使用長途公路或鐵路運輸,並有良好的防溼、防潮、防震、防腐蝕的能力,電梯設備的導軌爲可以妥善保護的軟包裝,若由於包裝不妥引起的貨物鏽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2)在每個包裝箱表面,應印明有關訂貨合同號、裝箱號、商品名稱、體積、毛重、淨重和“勿倒放”、“小心輕放”、“避免潮溼”的字樣。若單個的木箱重量爲2噸或2噸以上,在箱面上須標明重心和起重點,以便裝卸和搬運。

8、關於第(八)項產品質量條款的修改

(1)產品標準

A、保留原合同上的第1小項,格外追加上:

B、賣方保證其提供的貨物是在本合同簽署以後開始專門製造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用一流工藝和最佳材料製成的。賣方保證所出售的商品在賣方安裝、用戶正常使用和賣方的維護下,有令人滿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2)產品製造規格

A、保留原合同上的第2小項。格外追加上:

B、如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有爭議,由設備安裝地技術監督局或質量監督站等電梯質檢權威機構檢驗並裁定。

(3)產品保修期

A、保留原合同上的第3小項,格外追加上的其餘詳細條款爲:

B、12個月(起始日按照電梯移交批次計算)。

C、在電梯保修期內,賣方將對除由於買方使用不當或人爲損壞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壞部件負責免費維修、更換。經賣方免費維修、更換以後還是不能符合質量標準以及安全執行需要的,賣方還應當作出賠償。

D、電梯保修期滿後,賣方仍對所供電梯具有永久維修服務的責任,具體約定見本合同附件 《永久維修服務承諾書》。

E、梯保修期滿後,賣方保證仍對所供電梯持續提供維修必需的備品、備件。

本合同附件 《備品、備件清單及費用》中的報價在電梯保修期結束後 年內有效。

F、將小6項移到這裏。

(4)產品安裝條款

保留小4、5項。

(5)其它條款

保留小7、8項。

9、產品質量驗收。

(1)保留第1小項。格外追加上的其餘詳細條款爲:

(2)電梯設備的貨到驗收。

A、貨到驗收:在本合同第 款規定的交貨時間內,在每一期設備到達交付地點後##個工作日內,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數量、規格)。賣方必須保證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一致,若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以及包裝規格不符合時,在此添加上原來的第2小項;在交貨日期以後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賣方對此的保證責任。

(3)保留原第3小項。

10、違約責任。

11、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如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可向電梯安裝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及勝訴方爲此而支出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2、其它條款(原合同11條款)

13、另行約定(原合同12條款)

二、買賣合同違約誰主張過錯的界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可得利益損失之賠償】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混合過錯規則】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損益相抵規則】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以下是對違約過錯界定的具體解釋:

1、在合同訂立後,當事人的故意違約實際上是對自己允諾的違反,當事人的過失違約也是對他人權利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違約後果的形成都介入了違約方的主觀因素,違約方應對其主觀因素介入以後的違約後果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範圍也應受其主觀心理狀態變化以後的預見的限制方爲公平。而在違約方沒有過錯的情形下,違約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狀態沒有變化,違約後果的發生與違約方的主觀因素沒有聯繫,故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仍應受限於訂約時的預見即可。

2、在一般情形下,隨着資訊佔有量的增加,違約方在違約時所可預見到的損失範圍往往要大於訂約時,而在違約方主觀上對違約行爲存有過錯的情形下,再讓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受限於訂約時的預見,這種限制,無疑是爲違約方提供了一次不當的保護,而對於守約方來說,則極爲不公平。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就要最精確地實現違約行爲與違約責任的連接,在過錯違約的情形下,違約責任的範圍受限於違約時的預見而不是訂約時的預見。

買賣合同違約誰主張過錯的界定標準爲在買賣合同當中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一方造成了損失,或者是否有相互導致了損失。並且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的違約行爲當中獲得了利益,則違約方可以抵消相關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