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指示交付是什麼意思

一、民法典指示交付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指示交付是什麼意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動產的交付方式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爲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透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

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透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

(2)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俱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俱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製交付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針對於不同的物品,物權所設立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如果是不動產的物權,那麼設立的方式主要是以登記爲標準的。而對於動產的物權設立,一般都是以交付爲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