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合同的孳息歸屬具體怎麼規定的?

一、物權與合同的孳息歸屬具體怎麼規定的?

物權與合同的孳息歸屬具體怎麼規定的?

孳息屬於原物所產生的的收益,但是物權與合同的孳息歸屬問題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物權所有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一般的交易規則,合同標的物在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孳息是“原物”的對稱。指由物或者權利而產生的收益。分爲“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長的稻麥、樹木的果實、牲畜的幼畜、擠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貸或租賃,出借人有權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權收取租金等。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爲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二、原物與孳息的關係是什麼?

原物與孳息是各自獨立的物,未與原物分離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規定或者自然規律的衍生關係而從原物之中出生出來,其必須具有兩個條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體和部分的關係。

原物和孳息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在同一事物中,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它不能同時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時又是整體。簡而言之,部分構成整體,整體是部分構成的。

不具有整體和部分關係,決定了原物和孳息是兩個獨立的、不相容的物。從物理上,獨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機能,從而發生原物與孳息關係。以區別於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2、原物與孳息不具有從屬關係。

從屬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獨立事物之間存在依存與被依存的關係。被依存一方消亡,則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喪失其獨立存在的物理意義或者法律意義。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一般的交易規則,雙方簽訂合同進行物權轉移交付過程中,產生的孳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歸屬,沒有約定的,對於合同標的物在物權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