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合同如何認定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合同如何認定法律效力

一、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合同如何認定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首先審查分包行爲是否合法、有效。《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中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二、什麼是分包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係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係,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係。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爲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

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係。

建築公司在實際進行施工時會將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再次分包,這樣做可以使建築工程更加高效的完成,同時也減輕了建築工程公司的業務負擔,也能爲公司減輕不少經營成本,但是國家要求建築工程的合同必須備案,再次分包一定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