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爲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
具體而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當認定爲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的範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爲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如果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內容的,則不屬於勞務分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爲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