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的時限是多久
合同爭議一般是屬於民事爭議,不能申請行政調解。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在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但對調解時限沒有明確,審判員認爲調解不成的,調解程序就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糾紛的證據清單有哪些
因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主體及經營資格情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的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驗資註冊、合夥開辦、聯營開辦等設立企業的有關證明檔案、開戶銀行和銀行帳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合同關係設立情況合同(協議)書、有關合同內容的補充的條款、變更的條款、廢除的條款、合同解除等有關協議、來往電函材料;
是口頭合同的,需要提供口頭合同成立的證據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況交接的貨物品種、型號、數量、包裝、時間、運輸方式、交接貨物地點、驗收貨物等有關原始憑證及收貨條等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4、請求保證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的證據或根據;
請求追究違約責任的,要提供對方存在違約事實、損失數額等證據材料;
請求追究產品質量責任的,要提供產品質量是否合乎合同約定標準或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標準、產品質量缺陷等有關的證據材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產生合同糾紛後,合同糾紛是民事爭議,所以不能申請行政調解。
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判前,在雙方自願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但對調解時效沒規定,審判員認爲調解不成的,調解程序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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