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和雙方代理合同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有以下幾點:
(1)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
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爲,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
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
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
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作爲居間合同在平時十分常見,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中的各項規則和內容進行詳細的確認,並在雙方均達成一致意見時的基礎上籤署,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出現糾紛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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