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怎麼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屬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款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提高了勞動合同的條件(比如原要求高中學歷,續簽時要求大學本科學歷),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不應該超出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超出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可以依本發條拒絕,不按照正常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不支付補償金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怎麼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內容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若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學歷要求等條件,勞動者可以選擇拒籤,而且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