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隨義務能否單獨訴訟?

一、合同的附隨義務能否單獨訴訟?

合同的附隨義務能否單獨訴訟?

隨附義務不能單獨起訴,在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了的情況下,如果單獨的針對隨附義務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根本都不會受理,法律上對於隨附義務根本就沒有任何明確的規定,致使人們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基本上就沒有隨附義務的法律意識。

對於附隨義務的訴訟時效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附隨義務應不可單獨作爲訴訟請求起訴。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爲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爲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爲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則視爲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爲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爲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爲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爲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爲合同的條件,稱爲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單獨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單獨訴訟的,附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或者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該條件具備不確定性,在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該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且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