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如何返還
定金合同無效的,收受定金的一方返還定金,如果因一方過錯造成定金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與保證金有什麼區別
1、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
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爲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
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爲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爲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3、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
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
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
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4、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
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所以定金合同無效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返還定金,如果因一方過錯造成定金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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