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爲,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什麼情況之下合同是屬於無效的?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合同的無效和合同的解除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兩者之間是存在着本質的差別的,不管是從法律性質上來看還是從具體的內容上來看都不影響,主要就是因爲合同無效,是從法律效力這個方面來進行處理的,但是合同解除的話是雙方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