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與解除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

撤銷合同與解除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失。與合同解除相比,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爲均應屬於可撤銷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銷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2、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於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爲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透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若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

二者都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狀態。二者的區別在於:

(1)二者的邏輯關係爲包含關係,合同的終止外延大,合同的解除外延小,屬於終止的情形之一。

(2)合同的解除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尚未履行完畢之前;而合同的終止除解除之外還包括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等多種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常聽到當事人要求終止合同的說法,大多是特指“解除”合同的。

三、合同解除的事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上述內容提到,合同撤銷的原因主要是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合同解除一般是協商的結果,其實簡單來說,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最主要的在於合同解除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後進行的,而合同撤銷一般是因爲發生了矛盾等等。本站網站專業解答各種問題,如果你對此還不是很清楚可以來電諮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