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有哪些

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在以下幾處:
(1)法定條件不同。合同撤銷是,合同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欺詐、脅迫等法定事由;合同解除是,合同簽訂後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發生。
(2)解決途徑不同。合同撤銷的權限在法院,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合同解除,權限屬於自己,由合同雙方或單方行使解除權即可,無需法院確認。
(3)產生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銷後的效力是歸於以往,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合同解除則是原則上也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但當事人也可以按當時情況約定。
(4)行使權利的期限不同。撤銷權的期限從簽訂合同到撤銷只有1年時間,而且期限不變,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解除權的期限,沒有嚴格限制,只要合同履行中約定或法定條件出現就可以行使解除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合同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