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從表面上來看,對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都會直接導致雙方的合作關係終止,但實際上解除權和撤銷權也並非在合同正常履行的過程當中其中有一方就會單獨享有的,這兩種不同的權利在法律上還是存在着很多區別的。本站小編下面爲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解除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解除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解除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是合同法上兩種不同的制度,分別屬於合同效力制度與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銷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爲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使撤銷權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爲請求撤銷,從而實現撤銷權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銷權制度是法律爲了保全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所設立的一種措施,它並不在於保障當事人實現其真實的意思。

2、從主體上看,可撤銷合同制度賦予撤銷權人以撤銷權,撤銷權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銷權的主體是債權人。

3、從二者撤銷的對象來看,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是針對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請求撤銷,撤銷權人請求撤銷的是他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也就是說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爲。而債權人的撤銷權主要是針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有害於債權人權利的轉讓財產的行爲而設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旨在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因此,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爲。

4、從效力上來看,在可撤銷制度中,撤銷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所以撤銷權的行使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銷權的行使將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5、從權利的存續期間來看,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要求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但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規定並不適用於可撤銷合同制度。

二、撤銷權和解除權解釋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其實本身兩者在合同法當中就是完全屬於不同的制度的,解除權和撤銷權的主體是不一樣的,撤銷是因爲針對其中有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而且行使解除權和撤銷權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兩者的適用都有一定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