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比較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爲,透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爲,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爲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於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第三、兩者在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該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後,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消後的財產並無優先受償權。

二、代位權的認定條件

第一,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爲,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爲是否有過錯。怠於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爲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爲,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爲儲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僅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爲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爲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對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權力應用情況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認定代位權或者撤銷權,在相關人員履行義務時,如果存在問題的,可以針對代位權或者撤銷權來追究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