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是什麼呢

一、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
二、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爲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爲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爲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爲之。
四、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三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