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是什麼?

代位權和撤銷權均屬於債權人的權力,當債權人財產受到侵害時,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選擇不同的權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這兩種權力,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爲此,本站準備了一些詳細的資料,將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是什麼?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是債的保全制度,債權人的這二項權利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比如二者都是在債務人違背的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處分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由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而且均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爲之,行使權力的範圍也都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種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爲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爲。

二項權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2、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爲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爲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爲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爲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爲將有害於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綜上就是關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對於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表現在四個方面:即構成要件、目的等的不同。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兩者權利的行使債務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其他人均不可。相信透過上文的閱讀,大家應該知道如何區分兩者的區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