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

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

怎麼區別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五種類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對於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銷權的事由後,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對方無異議的,合同被撤銷。對方撤銷合同有異議的,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二、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於:

1、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爲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纔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