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合同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就是交易雙方簽訂的,規定了交易雙方的收益和義務的一個契約,雙方也因爲這個契約互相有所約束,互相負有責任。那麼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合同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合同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

合同生效之後的取消,其實也就是指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透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合同在生效之後,也是可以被撤銷的,但此時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也不能輕易撤銷合同。

下列情況下合同可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爲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爲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事實上,合同生效之後就是對雙方行爲都有約束的一種法律關係,想要撤銷的話,則需要滿足相關的撤銷條件,當然,如果在簽訂合同的交易雙方都允許的條件下,合同是可以解除的,而在具體的操作中,合同撤銷與解除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