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撤銷與解除區別有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撤銷與解除區別有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撤銷與解除區別有什麼?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爲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爲4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應該明確合同內容是否合法,並注意是否有可撤銷的規定款項,合同內容需要雙方當事人認同一致的情況下再簽字,簽字就說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途中有一方想要終止或者撤銷合同的,屬於合同的違約行爲,需要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