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無權處分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爲,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爲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統一的合同法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例如,A將某物租賃給B使用,B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C,則B與C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