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爲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9、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0、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爲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1、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訴訟第三人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爲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爲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透過訴訟而成爲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雖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可以參加訴訟的,最高院也明確規定了不能列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定情形,像是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就不能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3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