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怎麼認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怎麼認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怎麼認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人。司法實踐中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分歧較大,產生了不同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實踐中錯列、亂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現象的問題。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括兩種類型: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當事人相類似的訴訟地位。因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與已經發生的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對於本訴的標的仍然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它與當事人之間的依附性表現在:要求引進第三人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並對原告有給付義務時,纔可判決第三人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認定和雙方責任的確定,往往影響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有效與否,而被告對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所負責任的確定,往往成爲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人應對原告承擔責任的基礎。

此時,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本訴爭議的法律關係有牽連,與第三人相牽連的本訴一方當事人,無論訴訟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敗訴,則第三人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之間實際上存在着兩個訴的利益關係,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離開訴訟,法院就無法查明爭議事實,在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合一作出公正判決,也無法越過本訴讓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承擔民事責任。該類承擔民事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上訴權利。

2、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民事訴訟的輔助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知悉本訴的情況,這種輔助第三人只能站在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雖然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但其所提供的主張和抗辯不得同主當事人相沖突,這種第三人不能請求撤訴,也不能請求和解,無權提出管轄權和上訴權。

上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申請將其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主動申請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綜上,不論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不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主動主動參與訴訟。 和司法解釋。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參與訴訟,體現了干預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