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第三人有無獨立請求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 判斷第三人有無獨立請求權的條件是什麼?

判斷第三人有無獨立請求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如他人之間對民事權益、經濟權益有爭議沒有形成訴訟的,屬於訴訟外的爭議,訴訟外的爭議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權作爲原告提起訴訟,但不是要求參加訴訟。因爲訴訟尚未開始,談不到參加訴訟的問題,只有在他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經濟權益的爭議已經形成訴訟,而訴訟程序又在進行中,第三人才能參加訴訟。

(二)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獨立的實體權利。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全部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種是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至於第三人對於原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則需在審理終結後才能確定。

(三)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本訴的雙方當事人爲共同被告。

不以雙方當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當事人爲被告,而與另一方當事人利益一致的,則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爲第三人既然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那麼本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實質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權益發生矛盾,不論原告一方勝訴或被告一方勝訴,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針對雙方當事人,對他們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有獨立的請求權,提出參加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以他們爲共同被告,自己則處於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一切訴訟義務。

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

第一、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的訴訟是兩個訴訟的合併,其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同。

第二、對立關係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有着共同的利害關係,在訴訟中只與另一方當事人相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都存在着利害對立關係。

第三、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未參加的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可在本訴開始後參加訴訟,也可在本訴終結後另行起訴,其參加之訴是可分之訴。

第四、訴訟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既可以處於原告地位,又可以處於被告地位;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能處於原告地位。

第五、訴訟行爲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其中一人的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全體發生效力;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行爲不受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牽制。

獨立請求權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案件事由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界定,但如果不具備獨立請求權就是無法履行有關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