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異議期是多久?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異議期是多久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異議期是多久?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異議期是六個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是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異議權會失去效力。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含義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爲特殊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發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存在錯誤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判決書進行改正,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判決書進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