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同意怎麼辦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也就是法院沒必要一定要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因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僅僅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他不參加訴訟並不影響他人之間的訴訟的進行。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同意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參加訴訟。

如果本訴一方敗訴後欲追究與本訴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民事責任時,也可以另案起訴。但對經人民法院用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參照適用缺席判決。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作出判決。雖然這份判決是針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作出的,但不管這份判決是否要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都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預決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他就有權提起上訴。

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應當引起注意,即哪些人可以申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這一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原、被告應當都可以申請其第三人蔘加訴訟。因爲,對於原告來說,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就意味着其起訴的要求可能會得到滿足;對於被告來說,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就意味着其可能得以“洗脫罪名”。

總的來說,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案件的影響不大,他的意義在於查明案件事實,辨別是非,簡化訴訟程序,有效利用審判資源,防止人們對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