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怎麼上訴

一、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怎麼上訴

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怎麼上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所以不能提起上訴的,但可以申請參加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怎樣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伴隨着原告或者是被告而存在的,本身是沒有請求權的指示,與案件的判決結果有關係而已,因此如果想要上訴的話,只能由原來的原告或者是被告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