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爲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以及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透過兩種方式參加,第一種是第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請,第二種是法院依職權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沒有關聯,但是由於該判決結果與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該關係可能與第三人無關,但是爲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可以透過自行申請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成爲訴訟參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