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1、有獨三享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三不享有獨立請求權。

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2、有獨三的訴訟地位相當於是原告,無獨三的訴訟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能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不能和解,調解,判決承擔義務的無獨三才能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補充內容:

一、第三人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

二、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爲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爲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我國對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有相關規定,我國在這方面也有很詳細的規定。第三人爲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其權利義務爲證明其爲當事人。因此,第三人在民事案件中顯得尤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