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合同計稅依據是什麼?

代簽合同計稅依據是什麼?

一、代簽合同計稅依據是什麼?

合同計稅的依據是《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關於稅種及比例的有關要求。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爲應稅憑證。

合同可以讓別人代簽,但需要具備委託書。作爲委託代理人,代理委託人簽訂合同,由委託人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合同一定要附上委託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合同代簽屬於代理行爲。訂立合同的時候,當事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所以,法律沒有禁止合同代簽,但合同代簽要符合規定。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二、在合同上簽字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字進行最後的審查把關,透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後再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文字時,應多徵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爲審查。

2、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授權委託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3、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1)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2)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爲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採取先訂合同後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代簽合同之後,可以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計稅。在合同簽字蓋章之前,要對合同的文字進行審查,發現不恰當之處要立即修改,在合同上可以蓋單位的公章,也可以蓋合同專用章,除此之外,在合同上簽字的人需要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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