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一、善意取得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善意取得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發生使得善意受讓人完全取得一個新物權,原權利人不可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只有具備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且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動產上存在權利,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才消滅。善意受讓人有權排他性地對標的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接受別人所爲的履行利益。

發生善意取得後,爲彌補其損失,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行使下列權利:若原權利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存在租賃等合同關係,原權利人(出租人)可要求無權處分人(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原權利人的財產乃侵權行爲,原權利人可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權處分人取得善意受讓人支付的合理對價構成不當得利,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權處分人因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無權處分人再佔有被無權處分的財產也不能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的權利及義務正常情況下全部恢復。

二、《民法典》中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對於善意取得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涉及到善意取得的具體情況也需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