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一、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1、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過高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降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協商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時候需要遵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一般在合同裏有說明

1、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是不可以並罰的。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需強調一點,所謂二者不能並罰,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爲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爲時,兩種責任形式可以並用。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當視爲對損害賠償金的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是:原則上不併存;就高不就低;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

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爲前提,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但也不能認爲它與損害賠償金毫無關係,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聯繫表現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金責任的並用不能超過全部貸款的總值。

公民在與他人協商擬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就可以與對方約定違約情形發生後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對於雙方有約定,但是在違約情形具體發生的時候,發現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的情形,雙方可以協商調低實際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