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多少?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多少?

一、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多少?

1、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造成的損失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違約金比例可以由房屋買賣雙方協商後確定,協商不一致的情形可以起訴。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不管是房屋的購買方、還是銷售方,在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簽署房屋的買賣合同之後,都需要遵守合同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對於房屋的銷售方來講,需要在約定的時間範圍內交房,否則有可能會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如果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房屋售賣方、或者是房屋購買方,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那麼違約的一方就有可能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守約方遭受損失數額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