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多少?

房屋買賣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多少?

一、房屋買賣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多少?

1、房屋買賣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30%爲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

違約金的設立,是爲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

二、房屋買賣違約怎麼辦?

1、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3、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已經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公民、單位,不得實施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否則一旦構成違約,那麼守約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承擔諸如支付違約金等的責任,違約金的實際支付數額,需要結合守約方遭受的實際損失來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