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二、融資租賃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分歧採取平等主體之間,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客觀事實的具體情況產生的處理結果。
這種方式,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辯明是非、分清責任、實事求是的承擔各自的責任。
這種方法簡單易行,解決問題快,不會影響合同的履行,還會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心。
2、調解解決。
所謂調解解決,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決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
選定的第三方,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信任的人,第三方在組織調解的過程中,應認真耐心地聽取雙方的意見,經實地核查、分清責任,提出切合實際的意見,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提高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認識的前提下平等、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解決的第三人不具有強制力,經調解後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可提請仲裁或訴訟致人民法院解決。
3、仲裁解決。
所謂仲裁解決,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按合同約定的解決糾紛的方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定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4、訴訟解決。
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出租物後,因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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