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什麼情況下無效

格式條款什麼情況下無效
格式條款,又稱爲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6、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無效格式條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