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遲交付定金是否違約責任
定金合同是自定金支付時成立的,所以沒有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不成立,不構成合同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爲的存在。
違約行爲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
違約行爲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爲,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裏所說的違約行爲是指根本違約行爲,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爲,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
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爲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簽訂定金合同後,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未支付的,定金合同未生效,所以不會構成合同違約,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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