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資料?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資料主要是勞動合同、個人檔案等。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通常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二)爲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協助辦理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1、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之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15日內辦理完其它有關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應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爲送達日期。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告送達,透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爲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方可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已再就業的,其檔案應轉入新用人單位;未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當地指定的部門。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4、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以書面註明存入檔案。

5、用人單位對違紀人員開除、除名處理的同時,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視爲無效。

6、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情況,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和相關條款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