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是不是存在期限限制
租賃合同當然有期限限制,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的,則超過部分無效。
如果租賃期限到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可以續租,多次續租的時間相加可以超過二十年,但是一次租賃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沒有期限的租賃合同是不是是有效的
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詳細的來說就是要滿足以下要件:
1、意思表示真實,體現了當事人的自願原則;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而具體;
4、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合同一般分爲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約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有效合同中的“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遊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範圍的制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租賃合同是不是存在期限限制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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