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與合同期限是否要一致

租賃期限與合同期限是否要一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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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租賃合同期限



  (一)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分爲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來說,由於其期限不固定,所以,當事人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同。只不過爲了照顧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也都要求終止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一個寬限期。


  (二)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爲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則來確定。當然,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續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續租並非另外簽訂一個新的租賃合同,而是對原來合同期限的延長。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不僅延長了期限,而且還改變了後來合同的內容,那麼將其視爲另一個合同也不存在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期限延長的,稱爲合同的更新。合同的更新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前者是在合同期滿後,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繼續延長合同的期限;而後者則是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內容或條件、期限等的改變。

《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但就不同的合同來講,可能法律中有比較特殊的規定。但如果是說到租賃合同的形式,則要根據實際的租賃期限來確定具體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