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合併使用嗎?

一、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合併使用嗎?

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合併使用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這六種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並規定,侵害物權,除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將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根據的這一規定,上述案例中的居民可以要求開發商採取措施消除居民樓的險情,恢復其原狀,並可要求開發商對居民所受損害進行賠償;視侵權的程度,開發商在承擔民事責任之外,可能還得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物權糾紛怎麼解決?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佔有人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三、物權保護與佔有保護的區別

1、物權的保護是指透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所有的財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這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2、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指佔有人於其佔有被侵奪或妨害時,請求侵害人返回佔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在我國民事立法實踐中,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成熟到明確可行的過程。

3、 物權以及佔有保護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既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佔有保護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

因爲對物權保護的方式分爲六種,包括了確認權利,消除危險等等情況,所以這些情況它可以單獨使用,但是也可以根據具體的案件,也就是當事人的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來考慮是否合併使用它都不存在的,只要是能夠解決當事人的具體糾紛,那麼就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