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有效嗎?

一、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有效嗎?

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有效嗎?

主合同無效擔保函失效。

根據《民法典》,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我國目前還沒有在國內經營業務中認可獨立擔保,故獨立擔保不能獨立與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處理。只要債權人無過錯的,或者擔保人有過錯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無效或者嚴重違法而無效的,一般不能輕易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如銀行出具獨立保函,相當於連帶責任擔保,屬於明知金融機構不應對外提供擔保而作擔保的,具有明顯的過錯,在實體處理上,一般會判定銀行對擔保金額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爲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爲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因此如果是雙方簽訂了一個主合同在主合同的基礎之上還簽訂了一個有擔保約定的相關合同,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建立在主合同之上,必須要主合同生效,這個擔保合同才能夠發揮其效力。如果主合同已經失效,那麼擔保合同自然也就隨着主合同效力的消失而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