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是什麼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是什麼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爲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爲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透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爲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爲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爲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爲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爲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爲是接受履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所以說加工承攬合同是屬於《民法典》上所規定的合同之一。

相關法律知識: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複製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復完好的物品。

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並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但他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是否具有固定形式。例如,有的書面協議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而沒有書面協議的合同則是不必要的合同。區分的時候,需要結合這個定義和法律要求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