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一、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原則損害即賠償,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或者暫時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抗力來免除執行合同義務的。如特定標的物的滅失或貨源難以再獲得。

二、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事故?

按照通說,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兩類: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是我國立法和學術界認同的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現象,具體包括地震、海嘯、颱風、洪水、泥石流等。但需注意,並非一切自然災害都能作爲不可抗力而成爲免責理由,一些輕微的、並未給當事人的義務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不構成不可抗力。

2、社會異常事件。這些事件對發動者或製造者而言是能預見與避免的,而對私法行爲的當事人而言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

三、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爲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爲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透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爲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爲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若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了一方民事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不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但是此時必須證明損害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由於合同關係依舊存在,故而咋不可抗力發生之後,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損失,否則對於損失加大的部分,需要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