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解釋原則的規定有什麼?

一、合同條款解釋原則的規定有什麼?

合同條款解釋原則的規定有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條款解釋的依據有什麼?

合同解釋的依據是指確定合同事實上或應該具有內容的標準、依據。合同解釋的依據包括以下幾種:

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合同解釋的目的,是爲了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夠確認時,這種意思表示就成爲解釋合同的首要依據。這種標準或依據在理論上是容易確定的,但是,在實踐中卻面臨着具體的困難。因爲合同當事人之間一旦發生爭議,要證明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意思就是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是非常困難的。

一個通情達理人的理解。

如果依據有關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的共同意思,應當根據一個與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資格並且通情達理的人在同等情況下對該合同應有的理解來解釋,這實際上是確認了一個第三人的標準,該第三人是通情達理的,其運用合同語言的方式也是通常的方式。

一般使用者的合理期望。

這是對格式合同或標準合同解釋的依據。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即對同一屬性的用戶、消費者以及其他締約人,應保持解釋的同一性。二是指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預期,即符合一般締約人透過締結此類格式合同期望獲得的利益,並排除一般締約人所不期望的未經談判的不利的要求。中國合同法格式合同、格式條款作了規範性的規定。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由此可以看出,中國解釋格式合同的法定標準有三個:

(1)通常理解標準。所謂通常標準,是指一般人的合理預期,即最接近大衆化的合理解釋或者大衆化的常識,而不是專家的意見。

(2)對格式合同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從實際情況來看,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佔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其提供的格式條款除了具有操作方便和省錢以外,有時往往爲劣勢一方設定了陷阱和圈套。因爲格式條款一般是優勢者僱傭的法律專家制定出來的,即使有衆多解釋,處於劣勢的一方也難以逃離陷阱。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是從公平和正義的觀念出發,對劣勢者提供最低的法律保護。

(3)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表明,非格式條款的效力,高於格式條款的效力,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合同條款解釋原則目的上就是爲了解釋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過程,根據《民法典》可知,合同條款解釋原則有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和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合同雙方應當在法律地位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