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按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爲。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爲。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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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如何解除,怎麼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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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之後,則就可以簽訂書面的保險合同了。但這樣的合同日後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那具體來說,這個保險合同如何解除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保險合同如何解除,怎麼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爲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保險法》,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存在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行爲;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並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爲,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的行爲,並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有合同解除權。但是,該解除權應當在合同成立的2年內行使。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違反。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後的2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二、解除保險合同有無違約責任?

簽訂保險合同後想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呢?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不涉及違約責任問題。一般分兩種解除情況,一種是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後,保險人將退還保險費。另一種是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此時保險人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將退還投保人。”

以上就是對保險合同如何解除的詳細解答,我國法律中對這類合同規定了兩種解除方式,包括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的意定解除其實也就是透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除保險合同,但在解除保險合同的時候,也要看看是否因爲一方存在違約行爲而解除,此時可以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