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離職要違約金嗎?

一、公務員離職要違約金嗎?

公務員離職要違約金嗎?

1、公務員離職不一定要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不用支付違約金。

已經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職員,若是發現單位實施了違約行爲、且單位實施的行爲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那麼職員可以要求單位賠償自己損失,但是不得實施違反競業合同等的違約行爲,否則職員違約後也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

2、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金額怎麼確定?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金額可以由糾紛當事人協商後確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不管是公務員,還是其他類型的職員,都只有是在違反了競業禁止、服務期約定的情形下,纔有可能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故此,若是職員收到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但是自己並沒有實施以上兩種違約行爲,可以拒絕向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