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變更後違約責任是否免除
合同變更後,出現合同違約的,一般不能免除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可以免除違約方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變更不明確推定爲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二、合同變更會產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爲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
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發生效力;
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並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例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
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責任是屬於法定責任,合同變更後一方出現合同違約的,一般不能免除違約方的責任,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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